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的,應予支持:第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或中止:第一,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水平;第二,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第三,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義務人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或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
【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方是否能申請變更撫養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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