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
【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