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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好不容易養大的女兒 , 他們又怎能甘心平白無故地死去 , 悲痛過后父母將酒店、酒店負責人以及與小麗喝酒的四名男子告上了法庭索賠 。
雖然酒店以及酒店負責人對小麗的病史并不知情 , 但酒店負責人當初在招聘小麗時 , 明知小麗年齡未滿16歲 , 不符合錄用條件 , 卻還是將其錄用;而用人單位酒店必然會對每個員工的信息進行錄入 , 可卻沒有及時制止酒店負責人的相關行為 , 因此酒店以及酒店負責人都對小麗的離世存在相應的責任 。
而廖某四人不僅是對小麗的病史不知情 , 更是也沒有料到酒店會聘用未滿16歲的童工 , 雖然除廖某之外的三人期間確實有對小麗勸酒 , 但小麗并不是僅僅是因為喝酒而導致死亡 , 而是在受到廖某的刺激之后導致情緒激動 , 從而促使小麗死亡 。 因此只有廖某對小麗的行為需要付出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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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行為人無法得知對方相關身體狀況下 , 這種情況由于缺乏主觀要件 , 造成事故后屬于意外事件 , 法律上雖然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但也要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 。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 父母對子女具有如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 明知女兒消失卻沒有相應的措施及時找回 , 違背了法律規定父母具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
因此最終經由廣州中院審理 , 二審判處酒店賠償86322元 , 酒店負責人賠償43161元 , 而廖某則只需承擔21581元 , 剩余的30%的責任則右小麗父母自行承擔 。 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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