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中醫西醫相融有法可依( 二 )


筆者從某中醫醫院調查了解到 , 該中醫醫院的醫師沒有順暢的途徑進行西醫類別的專業培訓 , 衛生行政部門亦沒有規定何種培訓是國家認可的規范化培訓 。 該中醫醫院的中醫師曾參加醫院組織的相應培訓 , 通過本院的考核后 , 就被批準開展相應西醫診療活動 , 顯然對于資質、水平等認定不夠科學規范 。
第二 , 按照《醫師法》規定 , 醫師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 完成相應的程序 , 可以在其執業證書上增加或者變更執業范圍 。 但在臨床實踐中 , 即使通過了“中學西”或者“西學中”的培訓 , 醫師已經開始從事相應診療活動 , 其執業證書上并未能及時增加或者變更執業范圍 。 如果執業證書上的執業范圍沒有變更或者增加 , 即使經過了專業培訓和考核 , 醫師從事執業范圍之外的診療活動 , 依舊涉及超范圍執業的問題 。
《醫師法》就中醫使用西醫技術和西醫使用中醫藥技術作出規定的目的是將傳統中醫藥與現代醫學有機結合 , 推動中醫西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 因此 , 希望能夠盡快出臺相應配套文件 , 進一步規范落實相關工作 。
讓中醫西醫相融有法可依
文章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