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交警判全責怎么處理】第三十八條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 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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