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1)

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四章 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范,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 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
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愛護醫師,弘揚先進事跡,加強業務培訓,支持開拓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定和崗位聘任制度,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重要條件,科學設置有關評定、聘任標準。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專業學術團體。
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范,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茖W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本條規定的相關考試、考核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