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 。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聲稱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并沒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負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 。
法律依據: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么分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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