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承志|元氣森林運營事故致損失超200萬元,律師:或有可能挽回損失

10月26日 , 有網友發現 , 淘寶元氣森林官方店因優惠設置錯誤 , 導致原價 79元一箱12瓶的氣泡水 , 實際下單購買3箱僅花費10.55元 , 平均每箱約3.5 元 , 每瓶僅0.3元 , 更有網友曬出已下單1000箱 , 實際總價值79000元的訂單截圖 。

吳承志|元氣森林運營事故致損失超200萬元,律師:或有可能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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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 , 元氣森林官方店下架全部商品 , 同時發布公告表示 , 10月26日凌晨 , 由于該店運營人員操作失誤 , 導致出現大量超低價訂單 , 并且訂單已超過該店實際擁有的庫存 , 由此造成的損失也超過了該店的承受能力 , 因此懇請已經下單的消費者能夠主動在后臺申請退款 。
10月28日 , 元氣森林再次對該運營事故進行回應 , 稱本次造成的損失已不止200萬元 。
對于上述元氣森林由于運營人員失誤導致重大損失 ,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 高級合伙人吳承志律師表示 , 元氣森林或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 。
吳承志律師首先表示 ,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要約要件的 , 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 , 合同成立 。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 從其約定 。
目前 , 消費者和元氣森林官方店之間若沒有其他約定 , 則消費者下單完成 , 即表示合同成立 。 因此 , 即使元氣森林表示庫存不足 , 但已經完成下單的消費者仍有權要求元氣森林官方店進行發貨 。
【吳承志|元氣森林運營事故致損失超200萬元,律師:或有可能挽回損失】但從另一方面來講 , 元氣森林本次重大損失系運營人員操作失誤導致 。 吳律師表示 ,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而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 ,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 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 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 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 基于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某種民事法律行為 ,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的一種效力瑕疵民事行為 。
簡而言之 , 運營人員操作失誤導致元氣森林官方店遭遇重大損失 , 即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 因此元氣森林可以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針對上述低價訂單予以撤銷 , 元氣森林從而挽回損失 。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 當事人(即本事件中元氣森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有權行使上述撤銷權 。
但吳律師也表示 , 目前元氣森林挽回損失最為便捷的方法仍是盡量與運營事故期間已經下單的消費者達成和解 , 由消費者主動申請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