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剛剛!廈門發布第30號通告!
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
〔2021〕第30號通告
為進一步鞏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 , 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目標 , 根據當前我市疫情防控實際情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 , 現就加強集中隔離場所疫情防控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隔離|剛剛!廈門發布第30號通告!】一、集中隔離場所工作專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 做好集中醫學觀察人員的服務和保障工作 , 及時告知集中醫學觀察人員應當遵守的衛生安全事項 , 并將書面告示張貼于醒目位置 。
二、集中隔離場所實行24小時封閉管理 , 嚴格限制人員進出;除必要工作人員外 , 任何人不得接觸集中醫學觀察人員 。
三、集中醫學觀察人員應當配合工作人員做好健康監測和核酸、血清抗體采樣工作 , 不得拒絕;如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新冠肺炎相關表現 , 應當及時報告醫務人員或工作專班;除經醫學評估或其他綜合研判屬于特殊情況外 , 應當遵守單間單人醫學觀察規定;未經工作人員同意 , 不得擅自離開房間和隔離區域 , 嚴禁彼此接觸 。
四、集中醫學觀察人員確需前往隔離場所內公共區域活動的 , 經專班同意后 , 由工作人員專門陪同 , 并正確佩戴醫用口罩 , 和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離 , 及時返回 , 非必要不觸碰公共區域內物品和設施 。
五、集中隔離場所設立警戒帶或警戒區 , 嚴禁沖闖 。
對不遵守本通告規定的 , 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 并做好相應記錄和重新起算隔離時間等工作;對經勸阻仍拒不執行本通告規定的 ,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相關行為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 涉嫌構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遵守本通告規定 , 導致疫情傳播、流行 ,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 , 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
2021年10月25日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來源: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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