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 ,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 如果國企職工被判拘役或者緩刑 , 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 , 但是解除合同 , 還是給予其他處罰 , 取決于用人單位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醉駕國有企業員工會被開除嗎】(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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