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醫院的病人出現腦溢血,院方的注意義務如何判定?

眼科醫院的病人出現腦溢血,院方的注意義務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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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醫院的病人出現腦溢血,院方的注意義務如何判定?】在接受白內障手術后 , 有高血壓病史的患者留院治療 , 晚上患者突發腦溢血癥狀 , 但是眼科醫院遲至第二天早晨才將患者轉院 。 此后 , 醫患雙方為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 爭議的焦點在于 , 眼科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
一起來看一看詳情吧 。
2020年底 , 年已七旬的曹女士因“老年性白內障” , 來到臨沂潤視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視醫院)住院治療 , 并先后進行了左眼和右眼手術 。 術后的一天晚上約八點左右 , 曹女士出現頭痛、嘔吐、全身發抖等癥狀 , 此時曹女士身邊沒有親屬 , 院方的值班醫護人員于第二天早晨8時許將曹女士轉院至臨沂羅莊中心醫院 , 診斷為出現腦溢血 , 并接受緊急治療 。
曹女士的家屬稱 , 腦出血是高血壓病的一種最嚴重也是最高級別的并發癥之一 , 可在短時間內出現極為嚴重的癥狀 , 甚至短時內影響患者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活動 , 造成患者的死亡 。 潤視醫院在明知曹女士存在重度高血壓的情況下進行白內障手術不規范 , 致使曹女士出現腦出血 。 而且 , 在曹女士出現腦出血癥狀的情況下延誤治療時機 , 致使曹女士受到嚴重損傷 。
家屬方認為 , 潤視醫院雖然不是專業治療心腦血管的醫院 , 但作為醫院也應具備基本醫療常識 , 因此 , 他們對曹女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 。
院方則認為 ,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曹女士的腦出血系白內障手術引起 。 且在患者出現不適時 , 院方采取了應對措施 。
院方主張 , 因當時為深夜 , 患者親屬不在身邊 , 且潤視醫院為眼科專科醫院 , 不具有患者所患病例的診療手段和條件 , 在天亮后 , 及時將曹女士轉院診療 , 盡到了與自己專業能力和醫療水平相一致的注意義務 , 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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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執不下 , 只能申請司法鑒定 。
司法鑒定的意見認為:潤視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 其過錯與曹女士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 建議過錯參與度范圍約15%-25% 。
法院據此判決 , 潤視醫院以20%的責任比例 , 賠償曹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2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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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 , 醫療注意義務可以分為兩類 , 一是專業基準注意義務 , 也就是醫療水準 , 應該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二是最善之注意義務 , 要求醫療者盡力趨向就醫者高度信賴和盡力遵從醫者良心、追求最大健康利益 。
最善之注意義務包括 , 患者的特殊體質應當是醫療中考慮和了解的因素 , 并注意預防措施的常規準備 , 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避免風險 , 因為未考慮到也屬于未盡到注意義務的范圍 。
文/肖華林
編輯:李進文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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