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31歲患者因麻醉醫生過錯致腦病癱瘓,醫院被判賠償142萬丨醫法匯( 二 )


麻醉前的準備直接關系到患者手術麻醉的安全 , 麻醉醫師術前必須親自查看患者 , 掌握患者的病情和體檢 , 審查化驗等檢查結果 , 對全身情況進行麻醉前評估(ASA風險評估) , 預測麻醉和手術的危險程度 。 術前討論決定患者的麻醉方式 , 包括并不限于麻醉方法、用藥途徑、檢測項目以及麻醉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其處理等等 , 對手術和麻醉中可能發生的困難和意外做出充分的預估 。 并做好與患者的溝通 , 履行好知情告知義務 , 將麻醉的過錯以及可能發生的意外和并發癥明確告知患者 , 并做好相關病歷文書的書寫 。 本案中的患者體型肥胖 , 且患有較重的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 , 麻醉醫師在術前雖然做了麻醉前訪視和評估工作 , 但對患者所患疾病“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 對麻醉及術后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沒有做到合理的預判和評估 , 也沒有做好充分的麻醉及術后應急管理預案 , 因此被鑒定機構認定存在醫療過錯 。
在手術中 , 麻醉醫師要按術前討論確定的麻醉方式實施麻醉 , 嚴格執行技術操作常規和查對制度 , 在麻醉期間要堅守崗位 , 不得擅自離開患者 。 還要密切監測患者的病情變化及各項生理指標 , 及時做出判斷和處理 , 遇有不能處理的困難情況應當及時請示上級醫師并與手術醫師商量配合處理 , 并詳細填寫麻醉記錄 。

手術后 , 麻醉科醫師要對實施麻醉的患者進行麻醉后評估 , 72小時內要隨訪患者 , 檢查有無麻醉后并發癥或后遺癥 , 對實施麻醉的所有患者進行麻醉后評估 , 尤其對全麻術后患者 , 麻醉科醫師應當嚴格依照全麻患者恢復標準確定患者去向(病房、PACU或ICU) , 并對重點患者實行術后24小時隨訪且有記錄 。 本案中由于醫方麻醉醫師術前訪視評估不到位 , 術前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 , 導致對術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風險認識不足 , 術后未給予特殊的重癥監護 , 造成患者缺血缺氧性腦病及其后遺癥 , 生活不能自理 , 被法院判決承擔了80%的賠償責任 。
另外 , 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 , 是肥胖病患者常見的一種并發癥 , 又稱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癥 , 是指每晚7小時睡眠過程中呼吸暫停反復發作30次以上或者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AHI)≥5次/小時并伴有嗜睡等臨床癥狀 。 發生這種并發癥的主要原因是頸部脂肪過多堆積 , 氣道松軟 , 舌根后墜 , 導致打鼾和呼吸暫停 。 睡眠呼吸暫停與肥胖互相加重 , 形成惡性循環 。 睡眠呼吸暫停的發生與脖子的周徑關系密切 , 頸部脂肪沉積越多、脖子越粗 , 上呼吸道口徑越小 , 氣道越易塌陷、阻塞 , 越易發生睡眠呼吸暫停 。 肥胖病人體重增加 , 肺壁順應性下降 , 肺通氣不足 , 最后出現高碳酸血癥和低氧血癥 。 伴有高血壓的肥胖患者 , 病情可進一步加重 , 導致肺動脈高壓、心功能衰竭等 。
為了保證醫療質量 , 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 麻醉醫師在術前應針對此類患有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患者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 嚴格遵守操作規范 , 根據患者病情及個體差異的不同 , 制定出適合該患者的詳細、科學麻醉計劃 , 當患者病情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麻醉方案 , 同時在手術過程中 , 麻醉醫師還應與手術醫師密切配合 , 共同協作 , 使患者順利度過手術關 , 使患者得到及時、科學有效的治療 , 更好的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
【醫院|31歲患者因麻醉醫生過錯致腦病癱瘓,醫院被判賠償142萬丨醫法匯】(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