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31歲患者因麻醉醫生過錯致腦病癱瘓,醫院被判賠償142萬丨醫法匯

醫院|31歲患者因麻醉醫生過錯致腦病癱瘓,醫院被判賠償142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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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31歲患者因麻醉醫生過錯致腦病癱瘓,醫院被判賠償142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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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女士(31歲)因“間歇性右上腹飽脹脹痛泛酸不適1年余 , 加重一周”到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 。 經檢查診斷為:1、膽囊結石并慢性膽囊炎;2、膽汁反流性胃炎 。 入院第二日上午9時 , 在全麻下行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術 , 10時25分麻醉清醒后轉入普通病房 , 給予全麻術后護理常規、Ⅰ級護理、禁食水、心電監護、輸液等治療 。
11時20分輸液中王女士突發呼吸驟停、口唇發紺、心電監護報警 , 經搶救于11時40分 , 自主呼吸恢復 , 心跳恢復 , 但仍然意識不清 , 呈昏迷狀態 , 繼續給予加氧輔助呼吸 , 14時20分出現煩躁不安、頻繁嘔吐等抗管反應 , 拔除氣管插管 , 經專家會診及家屬同意后轉往縣醫院重癥監護室 , 出院診斷:1、缺血缺氧性腦病2、呼吸衰竭3、電解質紊亂4、急性肺水腫5、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6、膽囊切除術后7、膽汁反流性胃炎 。
縣醫院診斷為:1、缺血缺氧性腦病2、高乳酸血癥3、癲癇4.吸入性肺炎5、胸腔積液6、心肌損害7、竇性心動過速8、低鉀血癥9、低鈣血癥 。 給予面罩高流量吸氧、抗抽搐、營養腦神經、穩定內環境、對癥支持等治療 。 后王女士又先后在多家醫院住院11次 , 進行神經、肢體康復及抗癲癇等治療 。
王女士認為 , 縣中醫醫院再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 , 未盡到與其能力相應診療義務 , 存在嚴重過錯 , 起訴要求縣中醫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1萬余元 。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 , 王女士體型肥胖 , 術前患有較重的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 , 麻醉醫師在術前對該疾病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 對麻醉及術后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沒有做到合理的預判和評估 , 也沒有做好充分的麻醉及術后應急管理預案 。 在王女士術畢麻醉清醒后 , 醫院未按要求給予重癥監護 , 而是把其安排到了普通病房 , 并給予了Ⅰ級護理 , 因此在王女士突發呼吸驟停、口唇發紺、心電監護報警等情況時病房并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及時發現并給予及時搶救 , 等家屬跑到辦公室叫來醫護人員時 , 已基本錯過了最佳的心肺復蘇時間 。 雖然保住了生命 , 但還是導致了大腦缺血、缺氧的發生 , 造成了嚴重的缺血缺氧性腦病及其后遺癥 。 因此 , 醫院在對王女士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王女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過錯系主要原因 。 王女士的損害符合非肢體癱運動障礙(中度) , 構成五級傷殘 。
醫、患雙方對鑒定意見認定的過錯、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沒有爭議 , 但對原因力大小及雙方的責任比例存在爭議 , 患方認為醫院應當承擔90%責任 , 醫院認為患者損害主要是其特異體質所造成 , 醫院責任不應當超過60% 。 一審法院參照鑒定意見及王女士目前的客觀情況 , 酌定醫院承擔80%的責任 , 判決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42萬余元 。
醫、患雙方均不服 , 提出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麻醉環節對患者手術的順利進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 嚴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提高麻醉質量 , 保證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 本案中麻醉醫師因術前訪視評估不到位 , 對麻醉及術后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沒有做到合理的評估 , 導致患者出現了嚴重的缺血缺氧性腦病及其后遺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