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食品經營監管要張弛有道

日前,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該《辦法》對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規定 。
【網絡食品經營監管要張弛有道】 網絡食品生產門檻低、監管力度弱、安全風險大、消費維權難 。許多網絡個體食品經營者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廟”,萬一發生食品消費方面的糾紛,消費者維權不容易 。和規范其他網絡交易一樣,《辦法》在第三方平臺責任上著墨甚多 。譬如“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等 。此外,“網絡食品經營者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也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環 。
“張”為了安全,“弛”為了活力,網絡食品經營監管要嫻熟掌握平衡術,力爭做到張弛有道,不可偏廢 。去年,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擬作“凡在網上銷售食品必須有實體店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有人提出看法,認為如果網絡食品經營在生產準入、場地、規模、管理、運輸、銷售等方面作過多規定、過嚴要求,勢必導致門檻太高、成本上升,從而影響網絡食品經營的優勢 。另外,至于維權,時下許多網店都在逐步完善這一塊,比較大的電商基本都能做到7天內無理由退或換 。
“互聯網+”是一種新形態,這就要求監管思路要與時俱進,不能用傳統管理思維的尺子去丈量新業態 。通過進行必要的備案、強化平臺的責任,使其能夠達到消費權益保障的要求,為了保護“互聯網+”的優勢,其他方面不妨寬容一些 。美國加州于2013年出臺《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許食品私營業主可以將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醬、蜜餞等“無潛在風險的食品”推向市場 。前端經營備案、中端平臺監督、后端行政監管,各個環節都抓好,網絡食品經營就管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