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案狂犬疫苗的注射 , 原衛生部《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范(2009)》第三條規定:“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的醫師在判定暴露級別后 , 根據需要 , 要立即進行傷口處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應當采取的處置措施并獲得知情同意后 , 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 ”該規范后附統一格式的知情同意書樣式 , 告知內容包括不良反應 。 這充分說明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的存在以及書面告知的必要性 。 書面告知疫苗接種后不良反應等情況發生的可能 , 在取得暴露者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種 。 本案中 , 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證據只是接種登記表 , 該表雖然有“已告知處理”的字樣 , 但并沒有接種人的簽名 。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范(2009)》中附件的知情同意書中明確有受種人簽字一項 , 故此案法院認為鑒定機構確認甲預防控制中心未盡到告知義務具有過錯 , 有充分的依據 , 并據此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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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醫法匯團隊《【重磅】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醫法匯》數據顯示 , 2019年度全國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中醫方因未盡告知義務的敗訴率高達23% , 為醫方敗訴的第二大原因 。 盡管每年有那么多“經驗”“教訓” , 但仍有很多醫療機構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 , 不重視告知義務的履行 , 并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溝通、告知既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梁 , 也是在糾紛發生時醫療機構進行自我保護的手段 。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好告知義務 , 對避免、預防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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