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惹禍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被判賠償11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狂犬疫苗”惹禍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被判賠償11萬!丨醫法匯】胡女士被狗咬傷后到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診療 , 并接受其狂犬疫苗接種服務 , 醫務人員醫務人員采用2-1-1程序為胡女士先后注射三次四針狂犬疫苗 。 胡女士右上臂注射了最后一針狂犬疫苗后 , 右上肢出現紅腫 , 疼痛、麻木、三角肌無力等癥狀 。 胡女士先后就診于多家醫院 , 懷疑診斷或診斷為右上肢神經損傷 。
胡女士認為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其注射狂犬疫苗活動中 , 存在診療過錯 , 導致其受傷 , 要求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 但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為胡女士的傷與其治療行為沒有關系 , 其在診療活動中沒有過錯為由 , 拒絕賠償 。
“狂犬疫苗”惹禍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被判賠償11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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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訴訟中 , 根據原告胡女士的申請 , 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 , 結果為被告在對胡女士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 , 預防控制中心在對胡女士的診療活動中 , 其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 , 導致胡女士在其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原告胡女士的傷已構成十級傷殘 。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賠償胡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損失11萬元 。
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服 , 認為胡女士肌注狂犬疫苗后出現右上肢紅腫、麻木、疼痛等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 事件發生后其已依法上報 , 并經過了專家組的鑒定 , 結論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 其不存在過錯 。 提出上訴 , 并以鑒定機構超時鑒定及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申請二審法院重新鑒定 。 二審法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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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為了預防疾病 , 每個人都經歷過注射疫苗 。 疫苗 , 是指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 , 用于人體免疫接種的預防性生物制品 , 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 。 我國實行免疫規劃制度 。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 , 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 , 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 。 除了必須要注射的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之外 , 狂犬疫苗應該是生活中最常見的非免疫規劃疫苗 。 生活中因注射疫苗不規范而導致的各種糾紛時有發生 ,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疫苗管理法律法規及疫苗注射診療規范 , 避免因醫療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 。
醫療衛生人員實施接種 , 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現場留觀等注意事項 , 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 , 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 。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 有接種禁忌不能接種的 ,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向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 并如實記錄提出醫學建議情況 。
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 , 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 , 檢查受種者健康狀況、核查接種禁忌 , 查對預防接種證 , 檢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觀、批號、有效期 , 核對受種者的姓名、年齡和疫苗的品名、規格、劑量、接種部位、接種途徑 , 做到受種者、預防接種證和疫苗信息相一致 , 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接種 。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 。 受種者在現場留觀期間出現不良反應的 ,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 , 及時采取救治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