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患兒3次就診,血糖報危急值,醫方未予處理,家屬索賠58萬丨醫法匯】案情簡介
患兒徐某(1歲)因發燒 , 10天內先后三次至市三院兒科門診診治 , 三次血糖檢查結果分別為末梢血糖16.2mmol/l、26.33mmol/l、15.2mmol/l 。 一周后患兒徐某因“發現血糖升高半月余” , 入住市兒童醫院內分泌科 , 查體空腹血糖12.7mmol/l , 尿液分析酮體:陽性++++ , 葡萄糖:陽性:++++ 。 入院診斷為糖尿病 , 糖尿病性酮癥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入院第3天尿液分析:葡萄糖++++ , 余未見異常 。 住院7天后出院 , 出院診斷為Ⅰ型糖尿病 。 之后 , 徐某又多次至某兒科醫院就診 。
徐某的父母認為 , 市三院在接診過程中 , 對于其兒子檢查后出現的高血糖一直未予重視 , 并導致出現糖尿病性酮癥 , 客觀上造成了對糖尿病的遲延確診、治療 。 據此向法院起訴 , 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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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 , 患兒三次就診 , 分別查血糖提示升高 , 醫方均未予重視及處理 , 特別是第二次就診血糖報危急值 , 醫方仍未給予處理 , 存在過錯 。 該患兒血糖很高 , 胰島素、C肽水平很低 , 根據患兒病史、體格檢查及實驗室檢查結果 , Ⅰ型糖尿病診斷明確 。 患兒Ⅰ型糖尿病系自身疾病 , 其發生與醫方過錯無因果關系 , 但醫方過錯導致患兒因糖尿病未能得到及時治療 , 進而進展為糖尿病性酮癥 , 經治療糖尿病性酮癥已治愈 。 醫方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 與患兒Ⅰ型糖尿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 , 與患兒發生糖尿病性酮癥之間有因果關系 , 原因力為完全原因 。
一審法院認為 , 因醫方在接診過程中 , 對于患兒檢查后出現的高血糖一直未予重視 , 并導致患兒出現糖尿病性酮癥 , 客觀上造成了對糖尿病的遲延確診、治療 , 加重了患者及家屬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 也是導致本次訴訟產生的重要原因 。 故法院判定患兒在市兒童醫院治療期間的住院費用6800余元全部由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
患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認為一審法院選擇鑒定機構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而私自選擇本市某鑒定機構 , 上訴人提出異議后 , 一審法院告知上訴人該鑒定機構無鑒定能力 。 之后 , 一審法院另選鑒定機構時仍然未通知上訴人參與 , 侵犯了徐某參與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 , 程序不當 , 有失公正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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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本案處理賠償問題的依據 。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 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 ,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 , 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 ,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還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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