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醫保機構能否抵扣醫療機構違規報銷費用?( 二 )


二、行政決定及其強制執行
醫保服務協議的法律性質通常被定性為行政協議 , 針對上述難點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 醫保機構可以對醫療機構作出退費催告 , 經催告后醫療機構仍不履行的 , 醫保機構或者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作出限期履行的書面決定 , 并告知醫療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醫療機構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且仍不履行的 , 醫保機構或者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決定 。 該程序的主要問題在于 , 是否同意進行強制執行 , 決定權在法院;如果法院拒絕實施強制執行 , 行政主體將難以進一步處理 。 此外 , 即便法院同意實施強制執行 , 對行政主體的法律文書質量、送達程序也會提出較高的要求 , 占用較多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 并非高效率的處置方案 。
以案說法 | 醫保機構能否抵扣醫療機構違規報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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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銷能否作為公法之債的消滅方式
在本案中 , 醫保機構從其應當支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中扣減醫療機構應當返還給醫保機構的資金 , 具有高效追回醫療機構違規報銷的醫療費用的優勢 , 但嚴格來說 , 這一做法并無明確的醫保法律依據 。 那么 , 醫保機構的這一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醫療機構應當返還其從醫保機構違規報銷的醫療費用 , 即醫保機構有要求醫療機構返還一定金額的金錢的權力(權利);同時 , 醫療機構對其墊付的被保險人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 有要求醫保機構予以報銷 , 即醫療機構有要求醫保機構支付一定金額的金錢的權利 。 此種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在民事法律中被稱為債權 , 即債 。 從債權的特性來看 , 其在醫療費用給付(報銷)中同樣可以適用 。 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享有債權 , 如要求患者給付自付的醫療費用;患者也可能對醫療機構享有債權 , 如要求醫療機構返還多收的醫療費用 。 將上述醫療機構要求醫保機構給付金錢(報銷醫療費用)的權利以及醫保機構要求醫療機構返還違規報銷資金的權利稱為債權 , 在理論上是可行的 。 只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 , 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更多屬于公法規范 , 因而此種債權應屬于公法之債 。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 , “債務相互抵銷”的 , 債權債務終止 。 即抵銷是債終止的法定方式之一 。 其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 , 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 , 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 ”在本案中 , 醫保機構與醫療機構對對方所負的債務 , 標的物為金錢 , 因此種類、品質相同 , 且均已到期 , 亦不屬于不得抵銷的情形 ,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 , 醫保機構可以單方主張其對醫療機構的債務與醫療機構對自己的債務進行抵銷 。 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 , 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 ”據此 , 也應當認為 , 基于行政協議而產生的債務 , 可以適用民法的抵銷制度 。 (ZGYB-2022.11)
原標題:醫保機構能否抵扣醫療機構違規報銷費用
作者|向春華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來源|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符媚茹吳晗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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