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鄭州43號通告:加強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關于加強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單位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43號)
近期 , 國內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 , 為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控策略 , 有效切斷新冠病毒傳播途徑 , 依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17號) , 經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 , 就加強我市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稱進口物品是指從境外進口到我市的物品(冷鏈物品除外) , 在加工、裝卸、運輸、貯存及銷售等各環節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 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參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第二版)》和《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第二版)》要求執行 。
01
嚴格進口物品源頭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主動向供應商索取并查驗“四證”(供貨者許可證、貨物入境檢疫證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和預防性消毒證明)等 , 凡是證件不全、貨證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 , 一律不準儲存、加工、銷售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 , 做好進貨查驗記錄、投料記錄、出廠銷售記錄和流向記錄 , 保證一旦發現進口物品存在風險源時能夠進行入境、物流、門店的全鏈條追溯 。
02
嚴格進口物品裝卸儲運過程管控
進口物品運輸時應當盡可能與其他物品分開 , 不能分開時 , 應當對該進口物品和相關聯的其他物品進行預防性消毒 。 裝卸和運輸進口物品的人員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 , 不得擅自隨意打開包裝直接接觸物品 。 進口貨物生產經營單位在倉庫倒箱過車、入庫存儲前 , 嚴格實行“五查”(查進口物品報關手續、查檢驗檢疫證明、查產地來源及規格數量、查核酸檢測報告、查進銷貨臺賬和消毒記錄) , 并做好出入庫記錄 。
03
嚴格進口物品生產加工過程管控
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聯系當地疾控部門 , 對打開進口物品外包裝后的內包裝及其內容物進行采樣 , 應當在核酸檢測合格并進行預防性消毒后再進行生產加工 。 生產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應當分開放置并妥善保管 , 避免交叉污染 。 每班次應當在生產加工完成后 , 對使用過的所有設備和器具進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
04
嚴格進口物品銷售經營過程管控
加強進口物品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的相關證明查驗工作 , 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進口物品流入市場 。 對需打開外包裝銷售的進口物品 , 應當對內包裝及其內容物進行預防性消毒 , 消毒后方可銷售 。 要完善追溯管理 , 做到所有進入銷售環節的進口物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
05
嚴格從業人員管控
涉及進口物品加工、裝卸、運輸、貯存、銷售的生產經營單位 , 應當加強防控知識宣傳 , 教育、監督本單位員工做好個人防護 , 落實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 。 重點高風險崗位作業人員應當全程規范做好防護 , 長期直接接觸進口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當實行閉環管理 , 堅持至少每7天做兩次核酸檢測(間隔2天以上) , 短期從業人員應當在每次工作任務結束后做一次核酸檢測 。 應當為從業人員配發充足的個人防護用品 , 配備廢棄品收集設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設施 。
06
嚴格核酸檢測陽性樣品應急處置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核酸檢測陽性應急處置預案 , 加強日常應急演練 , 定期對進口物品生產經營工作場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樣品的通知 , 應當迅速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 , 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及時對相關物品進行臨時封存、無害化處理 , 對工作區域進行消毒 , 對可能接觸人員開展核酸檢測和健康篩查 。 加強涉事進口物品追溯管理 , 最大限度控制疫情傳播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