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合理么 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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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源于西方企業中的一項管理制度,發明創始人是美國GE公司(即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的前CEO杰克·韋爾奇 。這種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個職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并以此指標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后的員工進行淘汰、辭退的績效管理制度 。華為、阿里巴巴等公司都曾用過此制度,但這項制度逐漸暴露出很多弊端,慢慢被國外的企業所拋棄 。但在一些小型公司,還是按照末尾淘汰制開除員工,那么這么做是否合法呢?
末位≠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采取“末位淘汰”績效管理制度后,往往將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員工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并套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勝任工作”條款,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在企業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員工工作績效受到市場變化、疫情突發、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用人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員工并不一定就不能勝任工作,二者不能直接劃等號 。如果企業拿不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以及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不符合開除條件
用人單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的做法,實質上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許用人單位自行在法律規定以外創設解除條件,而“末位淘汰制”并不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之列 。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隨意開除
當員工在末位淘汰機制下處于“末尾”,同時亦達到了“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單方面培訓 。培訓的目的是在于使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重新適應工作崗位,因此,用人單位所采取的培訓措施必須有助于彌補員工所欠缺的職務技能 。同時,對于考核下的末位淘汰者,用人單位可根據員工的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調整其崗位,不可隨意開除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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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末位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即便是末位員工,企業也應當安排相應培訓,并不能隨意開除 。這下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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