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治理制度 農夫專業合作社制度大全( 四 )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財產 。
第五條 合作社按照《農夫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 , 進行會計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 , 不準設賬外賬;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 , 不準匿報收入等 。
第六條 合作社財務治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 , 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治理等相關事項 。
第七條 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 , 較大支出項目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 監事會審核 。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理事長簽字方可入賬 。集體審核通過的 , 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復印件作為依據入賬 。
第八條 合作社的開支范圍及順序:經營治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技術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本社經營性支出;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風險和發展基金;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的出資額或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
第九條 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 , 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宣布于辦公地點 。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第十條 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 , 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治理人員、成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議 , 聽取意見 , 進一步完善方案 , 經理事會審核后 , 提請成員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
第十一條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積金 。盈余公積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計提 。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或者轉為成員股份 。若累計有虧損 , 首先彌補虧損 , 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或者轉為成員股金 。
(二)提取公益金10% 。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
(三)向成員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不低于60% , 按照出資額或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 , 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所形成的盈余公積向成員返利 。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 , 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 , 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 。
第十二條 其它財務治理按照《農夫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執行 。
第十三條 合作社財務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
第十四條 本制度已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XX縣ZZ養殖專業合作社檔案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作社的檔案治理 , 推進合作社檔案治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 保障檔案的安全保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夫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 ,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合作社明確專人負責合作社檔案工作 , 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
第三條 合作社檔案包括:
(1)合作社章程、內部各種制度文本、社員登記表和社員出資清冊、花名冊等資料;
(2)合作社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記錄;
(3)合作社社員、社員小組、工作機構的請示報告 , 合作社項目申報材料 , 申請報告 , 對外經驗交流材料 , 社員來信來訪材料 , 以及往來的各種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