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治理制度(農夫專業合作社制度大全)
XX縣ZZ養殖專業合作社“三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作社社員的合法權益 , 規范理事會、監事會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規定 ,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組成 , 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 , 對社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 , 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工作執行情況 。
第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社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 社員代表任期三年 , 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任期三年 , 可連選連任 。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
第四條 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職責: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決定聘用經營治理人員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五條 理事會是合作社的治理機構 , 理事會職責:組織召開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 , 執行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治理規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治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 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續、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治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職責:監督理事會對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情況 , 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社員履行職責情況;向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提議召開臨時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履行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
第七條 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 ,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或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選舉或者做出決議 , 應當由本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第八條 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 , 實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 , 實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項集體討論 , 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 , 監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
第九條 本社“三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 , 出席會議的社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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