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眼部手術后視力0.05,患者起訴首診醫院索賠11萬 醫法匯

7次眼部手術后視力0.05,患者起訴首診醫院索賠11萬 醫法匯】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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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孫先生(40歲)因“右眼視物模糊伴視物遮擋3周”第1次到省醫院眼科住院治療 , 被診斷為孔源性右眼視網膜脫離 , 入院次日行右眼Phaco+玻璃體切除+重水+氣/液交換+視網膜激光光凝+硅油填充術 。
2月后孫先生因“發現右眼復發視網膜脫離半月”第2次入省醫院住院治療 , 診斷為右眼復發性視網膜脫離 。 入院次日行右眼鞏膜外加壓術 。 3月后孫先生因“發現右眼復發視網膜脫離3月余”第3次入省醫院住院治療 , 入院第3日行右眼鞏膜外加壓術 。
2月后孫先生因“發現右眼下方視網膜脫離近2月”第4次入省醫院住院治療 , 入院第3日行右眼視網膜切開+周邊虹膜切除術 。 1個半月后 , 孫先生門診查體示:右眼鼻下方視網膜裂孔尚未封閉 , 下方視網膜脫離可見 , 環形加壓嵴明顯 , 嵴上可見機化膜 。 2個半月后孫先生因“右眼玻璃體切除術后4個月 , 發現視網膜脫離復發2個月”第5次入省醫院住院治療 , 入院次日行右眼玻璃體切除+視網膜切開+取下膜+氣/液交換+眼內激光光凝+硅油填充術 。
7次眼部手術后視力0.05,患者起訴首診醫院索賠11萬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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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月后孫先生因“右眼玻璃體切除+硅油填充術后10個月”第6次入省醫院住院治療 , 入院次日行右眼經結膜微創硅油取出+剝膜+氣液交換+虹膜粘連分離+二期人工晶體植入術 , 術后第3天出院 。
出院半月后 , 孫先生因出現視力全黑 , 視網膜進一步脫落等表現到另一家省級醫院住院治療 , 診斷為右復發性視網膜脫離 , 入院次日行右眼伴有增生膜的視網膜脫離復位+經結膜微創玻璃體切除+眼內光凝+重水使用+硅油填充+前房穿刺沖洗術 , 術后當日出院 。 目前孫先生的矯正視力右眼0.05 。
孫先生認為 , 其目前的損害系省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所造成 , 起訴要求省醫院賠償11萬余元 。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醫方診斷患者為孔源性右眼視網膜脫離 , 具有一定依據 , 前5次手術過程符合診療常規 , 但患者第4次手術后門診查體即診斷視網膜脫離 , 兩個半月才進行第5次手術治療 , 在此期間亦未見門診病歷 , 病情觀察欠仔細 。
另一家省級醫院診斷為右復發性視網膜脫離并于入院次日做了第7次手術 , 醫方在術前已發現患者下方視網膜局部淺脫的情況下行硅油取出手術欠妥 , 與患者術后早期即再次發生視網膜脫離關系密切 , 同時醫方亦未對患者術后可能出現復發性視網膜脫離之風險有所預見并積極予以處置 , 存在一定過失 。 患者先后6次住院手術治療右眼視網膜脫離 , 但效果欠佳 , 未見醫方進行疑難病例討論的證據 , 難以認定醫方對患者的病情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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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分析 , 醫方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病情觀察欠仔細、硅油取出時機欠妥、對復發風險預見不足、處置不及時等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之過失 , 醫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多次手術造成的視力下降及視網膜遺留病變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 患者目前右眼視力符合十級傷殘 , 第6次手術前的視力水平符合十級傷殘 。
一審法院認為 , 結合鑒定意見 , 雖然硅油填充術后復發視網膜脫離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完全避免 , 但術后復發6次不應屬于正常情況 , 也并非后續5次手術都屬于計劃內手術 , 雖可認定醫方前5次手術過程符合診療常規 , 但并未認定醫方行多次手術是必然、應當發生的 , 結合醫院的過錯程度 , 酌情確定省醫院的責任比例為30% , 判決省醫院賠償患者2.4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