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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作為對外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 , 無論是對在醫院就醫的患者 , 還是患者的陪護人或者到醫院探望住院患者的親友等人員 , 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 醫院因疏于安全保障 , 造成他人損害的 ,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中 , 市醫院除了在衛生間墻壁貼有“小心地滑”的字樣提示外 , 并未采取其他措施來保障安全隱患的危險消除 , 因此法院認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了30%的責任 。
此案也提醒醫療機構的管理者 , 不僅要重視患者的診療安全 , 同樣也要注重醫院內部環境設施的安全 , 保障每一個到醫院的人不會因醫院疏于安全管理 , 存在安全隱患而遭受人身損害 。
【患者丈夫陪護期間摔傷,起訴醫院賠償17萬 醫法匯】(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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