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丈夫陪護期間摔傷,起訴醫院賠償17萬 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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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陸先生(62歲)的妻子在市醫院住院治療 , 由陸先生進行日常護理 。 早上6時40分左右 , 陸先生穿著塑料拖鞋去衛生間為妻子倒尿 , 在經過公共水池時 , 因地面積水濕滑摔倒受傷 , 在市醫院住院治療22天 , 被診斷為右股骨骨折 。 事發1年后經鑒定 , 陸先生右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行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術后 , 右髖關節功能障礙(喪失54.3%)構成9級傷殘 。
陸先生認為 , 市醫院存在管理疏漏 , 責任缺失 , 醫院的衛生間、洗漱間屬易濕易滑之地 , 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 , 致其摔傷 , 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
患者丈夫陪護期間摔傷,起訴醫院賠償17萬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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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市醫院認為 , 事發衛生間標有相關防滑警示標識 , 醫院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 事發時為早上 , 人員流動量大 , 該時段廁所使用率高 , 所以造成地面積水 , 陸先生作為成年人 , 對廁所地面是否濕滑應有辨識能力 , 因其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穿著塑料拖鞋致不慎摔倒 , 自身存在較重的過錯 。
一審法院認為 , 市醫院衛生間墻壁貼有“小心地滑”字樣提示 , 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 但公共場所不僅包括設立“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避免滑倒摔傷的危險預防義務 , 亦應包括采取其他措施 , 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消除義務 , 考慮到公共場所在時間管理上必然存在差別 , 陸先生摔倒時間為清晨 , 負責清掃的工作人員未到上班時間 , 可適當減輕市醫院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 認定市醫院承擔30%的責任 , 判決賠償陸先生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
陸先生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為了其管理范圍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 ,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造成他人損害的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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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 , 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 該法首次明確了醫院為“公共場所” , 用法律的形式把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列入了公共場所范圍 。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 ,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是三級案由 , 其包含的四級案由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
在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情況下 , 如果讓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顯然有失公允 。 因此 , 在訴訟中 , 他們可以以受害人存在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 , 要求減輕己方的責任 。 《民法典》規定 ,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已經在事發的衛生間處做了警示標識 , 盡到了提示義務 , 法諺云:“法不強人所難” , 作為醫院的衛生間 , 即使保潔人員及時清理 , 也不可能保證地面一直處于干燥狀態 , 而患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對衛生間地面積水濕滑具備基本的辨識能力 , 故此法院認定患者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穿著塑料拖鞋致不慎摔倒 , 自身存在較重的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