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后,醫囑仍在執行,醫院被判承擔20%賠償責任 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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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藍女士(33歲)因病于上午9時許到縣醫院就診 , 醫院根據患者高血糖、有感染誘因、尿酮體陽性、二氧化碳結合力下降及家族史等 , 診斷其為糖尿病酮癥酸中毒 。 因患者入院時病情危重 , 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3時許死亡 。 經尸檢 , 患者符合糖尿病酮癥酸中毒死亡 。
患方認為 , 患者的死亡是縣醫院的診療過錯所造成 , 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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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醫療事故鑒定認為 , 醫方診斷明確 , 胰島素應用及時正確 , 抗菌藥物青霉素類抗生素應用正確 , 但存在電解質檢查間隔時間長、喹諾酮類抗生素應用不當、長期醫囑時間有缺陷以及對患者病情認識不足 , 缺乏上級醫生查房及會診記錄等不足 。 糖尿病的酮癥酸中毒是急危重癥 , 目前的完全治愈率僅為85% , 患者有死亡的可能 , 患者的死亡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 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醫方診療過程存在以下過錯:降糖速度緩慢 , 醫方未根據血糖下降情況調整胰島素用量;糖尿病患者入院后一直未行血氣分析檢查 , 未及時完善臨床檢查;患者入院病情危重 , 未見病危通知書 , 病歷中未見請上級醫師查房和請內分泌科會診指導診治記錄 , 醫方違反三級醫生查房制度和會診制度;醫方長期醫囑執行時間均在患者死亡之后 , 病歷書寫欠規范等 , 建議醫方過錯參與程度為輕微原因力 。
一審法院認為 , 縣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 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 酌定縣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 , 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
患者死亡后,醫囑仍在執行,醫院被判承擔20%賠償責任 醫法匯】患方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認為 , 原審依據司法鑒定意見中認定的醫方過錯參與程度 , 認定縣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 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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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 。 醫囑作為患者住院病歷的一部分 , 在病歷中以醫囑單的形式出現 , 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 其中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
醫囑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楚 , 每項醫囑只能包含一個內容 , 并要注明下達的時間 , 而且要具體到分鐘 。 這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進行書寫 , 醫囑不得涂改 。 需要取消時 , 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 醫囑執行完畢后應當由執行者立即簽字記錄 , 本案中 , 醫方長期醫囑執行時間均在患者死亡之后 , 違背了病歷書寫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基本要求 。
糖尿病酮癥酸中毒(diabeticketoacidosis , DKA) , 是糖尿病患者體內胰島素水平不足 , 無法有效攝取和利用血液中的葡萄糖 , 會導致脂肪分解產生大量酸性的酮體 , 在體內蓄積 , 最終引起糖尿病酮癥酸中毒 , 為最常見的糖尿病急癥 , 嚴重者可有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 , 昏迷甚至死亡 。 可通過補液、胰島素注射等措施進行治療 , 必要時糾正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 。 糖尿病患者如合并感染 , 往往需要加用抗生素類藥物 , 因喹諾酮類藥物與其他抗菌藥物間無交叉耐藥性 , 應用方便 , 具有強大的抗菌活性和良好的生物利用度 , 被廣泛運用 。 不過這些藥物可能和降糖藥產生作用引起低血糖 , 存在安全隱患 , 因此對于糖尿病合并感染患者 , 喹諾酮類抗生素應用需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