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貪污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德州貪污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 。即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 ,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 , 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