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規則 ,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 ,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 , 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 , 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 , 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本案中 , 在法院認定市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 , 作為患方應當舉證己方的損害后果 , 包括傷殘等級、經濟損失等等 , 因其拒不配合鑒定查體 , 致使法院無法確定其的具體傷殘(等級) , 更無法核定其所受損害的具體金額 , 從而承擔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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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 由其所執業的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因此 ,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 , 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 , 而非醫務人員 , 因此患者請求劉醫生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 。 但應注意的是 , 本案到此尚未結束 , 法院雖然判決駁回了患者訴訟請求 , 但患者可依法另行主張其合理損失 。
另外 ,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 ,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 本案患者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 , 屬于民法范疇 , 而追究相關人員的醫療事故罪則屬于刑法范疇 , 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 而無論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 均不能免除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 , 衛生主管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罰款 , 情節嚴重的 , 將面臨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暫停執業活動等處罰 。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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