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偽造病歷被認定全責,為何法院卻駁回患者全部訴訟請求?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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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陶先生(62歲) , 因外傷后左手拇指示指疼痛流血活動受限約4小時至市醫院就診 , 入院診斷為手外傷(左拇指指端缺損末節骨折)、指骨開放性骨折(左示指中節指骨) , 于當日行開放性骨折清創術、指骨鋼針內固定術、筋膜皮瓣移植術 。 手術記錄第1頁手術醫師欄記載為劉醫生 , 手術記錄第2頁右下角手術醫師簽名李醫生 。 次日 , 患者出院 , 出院診斷為手外傷(左拇指指端缺損末節骨折)、指骨開放性骨折(左示指中節指骨) 。
兩個月后 , 患者認為外院X光片能看到食指關節錯位 , 大拇指未見缺損 , 能看到大拇指處的劃傷口 , 市醫院沒有證據證明大拇指短缺 , 因此存在病歷造假的行為 , 向衛生監督所進行投訴 。
醫院偽造病歷被認定全責,為何法院卻駁回患者全部訴訟請求?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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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所經調查 , 市醫院住院病歷上李醫生的簽字全部由他人代簽 , 不是由本人簽字簽署 。 其中該病歷中手術記錄第2頁的手術醫師簽字顯示為李醫生 , 該處簽名既不是李醫生本人簽署的 , 也不是李醫生授意他人代為簽署的 , 認定該行為系偽造病歷 , 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患者認為 , 其目前大拇指短缺的損害后果系市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所造成 , 起訴要求市醫院、手術醫師劉醫生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0余萬元 , 并判決市醫院、劉醫生構成醫療事故罪 。
法院審理
審理中 , 一審法院多次向陶先生釋明 , 因無法確認市醫院住院病歷的真實性 , 故本案醫療損害鑒定缺乏必要的鑒定依據 , 法院可依法對醫院過錯問題進行審查認定 , 陶先生可以就其主張的傷殘等損害后果方面申請相關司法鑒定 。 但陶先生先后兩次書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三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后 , 多次拒絕到鑒定機構查體 , 兩家鑒定機構均予以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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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偽造病歷被認定全責,為何法院卻駁回患者全部訴訟請求?丨醫法匯】一審法院認為 , 根據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處理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 , 可以認定市醫院存在偽造手術術者簽名等違法行為 , 足以導致法院無法確認相關住院病歷整體真實性 , 且患者亦不認可相關住院病歷的真實性 , 因此推定市醫院對患者的相關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 , 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因患者拒不配合傷殘等相關司法鑒定導致相關損害后果無法予以確定 , 患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 , 患者可在本案確定市醫院侵權責任的民事判決生效后 , 另行主張其合理損失 , 判決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
患者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我國目前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需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 缺一不可 。 鑒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較強 , 實踐中往往是通過醫療損害鑒定或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方式來認定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 如存在過錯 , 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實 。
醫療損害鑒定程序中 ,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 , 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患者的病歷資料是醫院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情況全過程的記錄和總結 , 是認定案件事實 , 進行司法鑒定明確責任的最重要的證據材料 , 如果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 本案中 , 法院根據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處理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 , 在無法確認病歷整體真實性以及患方對病歷材料不予認可的前提下 , 認定市醫院存在偽造病歷的行為 , 直接適用“推定過錯原則”認定市醫院存在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