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時,為何北方的一畝地比南方的三畝地還要多?

研究清代的經濟史 , 就必須要和田土聯系在一起 , 衡量田土的標準就必須要搞清楚計量方法 。 我國自秦漢以來 , 一直用“畝”、“頃”作為田土的計量單位 , 但是各個朝代規制不一 , 存有不小的差異 。 清代因相關資料較多 , 這為我們了解當時的計量情況提供了不少的依據 。
清代時,為何北方的一畝地比南方的三畝地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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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土的計量規制 , 基本沿襲明代 。 《明史·食貨志》載:“凡田以近郭為上地 , 迤遠為中地、下地 。 五尺為步 , 步二百四十為畝 , 畝百為頃 。 ”清順治十二年(1655) , 戶部鑄弓頒行天下 , “凡丈地 , 五尺為弓 , 二百四十弓為畝” , 這里的“弓”和明代的“步”同意 , 故統稱為“步弓” 。
朝廷頒布步弓 , 主要是為了清查田土 , 征收賦稅 。 但是 , 由于各地的土地肥瘠程度以及其他種種原因 , 戶部頒布的步弓尺并不能完全統一貫徹 。 康熙初年 , 在山東、直隸做過地方官的黃六鴻說:“聞中州丈步弓五尺為一步 , 吳中六尺為一步 , 或尺數不同 , 熟照原頒久用為準 。 ”也就是說 , 雖然朝廷頒布了統一的丈量標準 , 但地方官仍然以當地的舊例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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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的情況來看 , 北方的通用畝積一般比官制畝為大 。 而南方各省因為種植水稻 , 土地效益大 , 畝產量高 , 統治者為了榨取更多的賦稅 , 對畝的計算是很苛刻的 。 上面黃六鴻說“吳中六尺為一步” , 而朝廷規制是“五尺為一步” , 表面看 , 似乎江南地區的畝制大于官畝 。
其實不然 , 江南地區的“尺”為蘇尺 , 只有戶部尺的八寸 。 如此算來 , 還不到五步 , 僅有4.8步 。 實際上 , 江南很多地區的每畝田土都不足二百四十步 , 少的僅有七折八折 , 比國家規定的畝數要小多了 。
據學者研究 , 清初的浙江畝積略小于今天的市畝 , 至于具體縮小多少 , 各地很不一致 。 如桐鄉縣約為今畝的86.4% , 崇德97.8% , 歸安、烏程87.7% , 嘉興、秀水90% 。 只有平湖稍有不同 , 為112.1% 。 上面列舉的僅是嘉興、湖州二府的部分情況 , 就浙江全省而言 , 情況就更復雜了 。
清代時,為何北方的一畝地比南方的三畝地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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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隸、山東、河南以及江蘇、安徽北部的一些州縣 , 卻廣泛存有大畝制 。 所謂“大畝” , 即相對于小畝而言 。 大體來說 , 小畝是朝廷規定的畝制 , 大畝則為當地通行的畝制 。 區別大畝、小畝的本意是依照土地肥瘠 , 合理征收賦稅的一種德政 。
清代時,為何北方的一畝地比南方的三畝地還要多?】不過 , 具體的標準各地又不一樣 , 因此差距較大 。 《廣平府志》中就說:“每大畝一畝 , 折該小地一二三畝至七八畝不等 。 ”不過總體來說 , 大致以三四小畝之間折合一大畝較為普遍 。 如直隸武清縣 , 以七百二十步為一大畝 , 河南陜州以“民小地三畝合大地一畝” 。 甚至關外的盛京地區 , 也是這個標準 。
清代時,為何北方的一畝地比南方的三畝地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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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土地時 , 很多州縣還根據肥瘠高下 , 而訂出不同的標準 。 河南的武陟縣 , 凡田地240步為1畝 , 平沙地480步為一畝 , 堆沙地720步為1畝;安徽懷遠縣 , 中上地每2畝折大地1畝 , 中地每3畝折大地1畝 , 下地每4畝折大地1畝 , 荒地每6畝5分折大地1畝 。 北方地區的大畝制 , 有的一直沿用到民國以后 , 才逐漸被廢棄 。
在我國南方各省的廣大農村中 , 民間還普遍流行一種以產量大小來計算田土面積的方法 。 如江西地區所謂的百畝者 , 是以每歲可獲得百石計 , 即以一石的產量為一畝 , 不論土地多寡 。 由于各地田土情況不一 , 所以折合成畝數就會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