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養生館花5萬按摩導致骨折,店主偷偷轉讓,家人無處討說法( 二 )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 , 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 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 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治未病、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 , 欺詐消費者 , 牟取不正當利益 , 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 。
顯然 , 這家養生館就違反了這一規范 , 他們不僅以中醫養生為名 , 宣傳他們的按摩可以治療各種疾病 , 誤導消費者 , 還使用了針刺、扳法等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 給老人造成了人身損害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因此 , 這家養生館應當對李婆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 。
此外 , 這家養生館的老板 , 還涉嫌故意隱瞞事實 , 轉讓店鋪 , 企圖逃避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 侵權人故意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 逃避賠償責任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 , 對其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必要的保全措施 。
因此 , 李婆婆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這家養生館的財產進行保全 , 以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
不僅如此 , 這家養生館的老板 , 還可能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 。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騙取他人財物的 , 為詐騙罪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 。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 為故意傷害罪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家養生館的老板 , 明顯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騙取老人的財物 , 還故意傷害老人的身體 , 造成老人肋骨骨折 , 情節嚴重 , 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養生館的“養生保健”引發了老人的思考李婆婆的遭遇 , 讓很多老人感到震驚和憤怒 , 他們紛紛表示 , 這家養生館的行為太過于無良 , 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 也讓他們對養生館的“養生保健”產生了懷疑和警惕 , 他們開始思考 , 如何正確地進行養生 , 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和權益 。
其實 , 養生是一門科學 , 也是一門藝術 , 它需要根據個人的體質、年齡、環境等因素 , 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法 , 不能盲目地聽信他人的宣傳 , 更不能貪圖便宜 , 隨意地接受一些沒有資質、沒有技術、沒有保障的服務 。 老年人的身體機能相對較弱 , 更需要注意養生的方式和強度 , 不能過于劇烈 , 也不能過于輕微 , 要適可而止 , 才能達到養生的目的 。
同時 , 老年人也要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如果遇到了類似的事情 , 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 尋求法律的幫助 , 不能任由侵權人逍遙法外 , 也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 , 要勇敢地站出來 , 為自己和其他老人討回公道 。
最后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 你覺得這家養生館的老板 , 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