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有關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知識問答


1.《食用鹽碘含量》標準什么時間發布?
答:2011年9月15日,由衛生部發布《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標準號為GB26878-2011 。
2.《食用鹽碘含量》標準什么時間實施?
答:2012年3月15日,《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在全國統一實施 。
3.《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食用鹽碘含量》標準規定了食用鹽產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離子計)為20mg/kg至30mg/kg,碘鹽中碘含量均勻度的允許波動范圍為±30% 。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
4.《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制定原則是什么?
答:《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制定原則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科學補碘 。各地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碘鹽中的碘含量,使人群碘營養處于適宜水平 。
5.《食用鹽碘含量》標準與原來標準有何不同?
答:《食用鹽碘含量》標準與原來標準相比主要有3點不同:
(1)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由原來的加工水平35mg/kg下調至產品水平20 mg/kg —30mg/kg 。
(2)縮小了食用鹽中碘含量均勻度的的允許波動范圍,由原來的35mg/kg±15mg/kg(相當于±43%)調整為所選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 。
(3)新標準中的食用鹽碘含量可以選擇20mg/kg、25mg/kg、和30 mg/kg三種加碘水平,各?。▍^、市)可結合病區類型、居民飲用水碘含量、飲食習慣,以及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的碘營養狀況,以?。▍^、市)為單位供應一種、兩種或三種碘含量的食鹽 。
6.為什么要因地制宜調整鹽碘含量?
答:碘缺乏病監測數據顯示,我國幅員遼闊,食鹽的攝入量區別較大,多年來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飲食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因此不同地區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統一的鹽碘含量標準不能滿足人群尿碘水平都處于適宜水平 。為此,《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允許各?。▍^、市)自行確定鹽碘含量平均水平,使人群尿碘含量較高的地區回歸適宜水平 。
7.我國以前是否調整過食鹽碘含量標準?
答: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規劃綱要》(國辦發〔1994〕88號)中明確規定,我國鹽碘含量(以碘離子計)是:加工為50mg/kg,出廠不低于40mg/kg,銷售不低于30mg/kg,用戶不低于20mg/kg 。此后,進行了兩次鹽碘含量標準的調整 。
第一次調整在1996年 。1995年,全國碘缺乏病監測顯示,由于食鹽碘含量沒有規定上限值,結果導致部分地區鹽碘含量過高 。為此,1996年,我國政府規定鹽碘含量不得超過60 mg/kg的上限值 。
第二次調整在2000年 。1999年,全國碘缺乏病監測顯示,由于碘鹽中碘含量過高導致兒童尿碘水平偏高 。為此,2000年,我國政府將鹽碘含量標準調整為加工35mg/kg,碘含量的允許波動范圍±15 mg/kg(20 mg/kg —50 mg/kg) 。
8.為什么再次調整食鹽碘含量?
答:食鹽碘含量的動態調整是正常的,我國已對食鹽碘含量進行過2次調整,這是第3次調整,以后依然還有可能調整,但是每次調整都要基于全國碘缺乏病監測結果 。
9.新標準對食鹽碘均勻度的要求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
答:新標準對食鹽碘均勻度的要求更高了 。舊標準食鹽碘的均勻度波動為43%,而新標準均勻度波動為30%,標志著新標準食鹽含碘量更加均勻了 。
10.舊標準碘鹽允許銷售的期限?
答:衛生部等8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10號)明確規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新標準生產碘鹽 。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產的碘鹽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產品未注明保質期的,可以銷售至生產日期之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