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人”變“護林員”

本文轉自:玉林日報
陸川縣人民法院發出首份《生態服務令》——
“毀林人”變“護林員”
“毀林人”變“護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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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林人”變“護林員”】法官向被告人發放《生態服務令》 。
本報訊(采訪人員黃錦群通訊員宋珊珊)11月15日 , 陸川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該縣馬坡鎮某村委會對一起失火案進行宣判 , 同時發出該院首份生態服務令:判處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 緩刑兩年 , 賠償森林植被修復投資費及鑒定費59.1195萬元 。 在緩刑考驗期間 , 被告人覃某必須承擔起生態護林員的責任 , 按要求完成巡林、護林工作 。
今年3月10日 , 被告人覃某在自家承包的坡地開荒耕作時焚燒螞蟻窩 , 后不慎引起火災 。 由于火勢兇猛 , 最終火災過火面積為48.99公頃 , 林木實際損失值為20.8054萬元 。 事發后 , 覃某主動投案并積極爭取受害人的諒解 。
庭審中 , 公訴機關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 , 覃某春耕時節在自家承包的坡地開荒耕作時焚燒螞蟻窩 , 因大意不慎引起森林火災 , 其行為導致森林植被受損 , 引起空氣污染 , 對野生動物棲息地構成威脅 , 使自然生態環境和森林系統遭受破壞 , 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覃某焚燒草堆造成森林火災 ,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其行為已經構成失火罪;同時 , 覃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 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根據覃某的認罪認罰態度以及案發后的悔罪表現 , 可從寬處理 。 同時 , 覃某為彌補森林資源的損失 , 向法院承諾 , 愿意在村委會的監督和管理下定期對村里進行森林防火巡查 。 最終 , 秉持著嚴懲環境資源犯罪、注重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理念 , 以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為出發點 , 陸川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并發出《生態服務令》 , 要求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由村委會安排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每月兩次的森林防火巡查任務 , 法院將定期回訪 。
法院宣判之后 , 覃某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 承諾按要求完成巡林、護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