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精神疾病能作為豁免死刑的理由嗎?( 四 )


需要說明的是 , 上述關于殺死一命、多命之案的規定只限于被害者是“平人” , 倘若瘋犯與被害者有親屬關系 , 則要根據“服屬”遠近、尊卑之份按律辦理 。 從親屬長晚輩分關系而言 , 按例因瘋殺死有服尊長 , “俱應照律問擬 , 恭候欽定 , 并未因瘋而寬其罪”(注:《定例匯編》卷一三《刑部為請定因瘋殺死三人以上之例以重民命事》 。 )瘋犯與被害親屬關系越近 , 其受到的處罰就越重 。
在中國古代,精神疾病能作為豁免死刑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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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皇后婉容最終也是被折磨成了精神病
道光三年 , 安徽人周傳用因瘋戳死其父 , 安撫以為倫紀攸關 , 請依子毆殺父律 , 將其凌遲處死 。 刑部以為 , “瘋病殺人之犯 , 雖由瘋發無知 , 然所殺系祖父母、父母 , 則倫紀攸關 , 迥非常人可比 。 在本犯身為人子 , 戕及所生 , 實屬罪大惡極 , 執法者亦未便因其病發無知 , 即令日久稽誅 , 比俟奏明后方加刑戮 , 設本犯于未奉旨之先或在監病斃 , 不得明正典刑 , 殊非所以重倫常而懲梟獍 , 應請嗣后除子孫毆傷誤殺及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奏明辦理外 , 其子孫毆殺祖父母父母之案 , 無論是否因瘋 , 悉照本律問擬 , 一面恭請王命 , 即行正法 , 一面恭折具奏 , 庶逆倫重犯不致久稽顯戮”(注:《刑案匯覽》卷四四《刑律斗毆·毆祖父母父母·瘋殺父母無論因瘋先行正法》 。 )自此以后定例:“毆殺父母之犯 , 無論因瘋 , 先行正法 。 ”
光緒十一年 , 廣西人葉水生因瘋砍死義母 , 廣西巡撫以葉水生為其義母自幼撫養 , 恩義年久 , 應與親子同論 , 擬以凌遲處死 。 (注:《新增刑案匯覽》卷八《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因瘋砍傷義母身死》 。 )這種對“以下犯上”者從重懲治的量刑原則不僅限于血親關系 , 也推及姻親及收養親關系 , 這是因為清律是以倫常關系為立法基礎 。
從同輩夫妻、長幼關系而言 , 男尊女卑、兄貴弟賤是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基本倫理觀念 , 也是法理上一條行之彌久的普遍性原則 。 因此 , 如果夫妻、兄弟之間發生刑案 , 其處置方法也因尊卑、貴賤關系而不同 。 例如妻殺夫不僅在審斷程序上比夫殺妻復雜 , 而且在量刑上也要比夫殺妻嚴厲 。
除了殺傷人命案件外 , 清廷對其他瘋人“滋事”案件也論其“犯罪”性質而采取相關措施 。 例如瘋人捏寫“逆詞”案 , 或者瘋人擅入“宮禁”案 。 由于“瘋發無知” , 精神病人總不免胡言亂語 , 識字者則有可能書寫“違逆”之詞 。 按《大清律例》 , 凡捏造妖書、妖言及詐為制書者 , 皆斬 。 乾隆十八年 , 瘋人丁文彬以呈獻其編造的《文武記》、《太公傳》、《時憲書》等書而被拿獲 , 盡管承審官認定其素患瘋疾 , 但因書中“大逆不道之言甚多” , 仍擬以凌遲處死 , 親屬緣坐 , 奉旨允行 。
對于瘋人擅入宮禁 , 清廷也并未因其瘋狂而寬其罪 。 依照清律 , 擅入宮內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 , 擅入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者各杖一百(注:《大清律例》卷一八《兵律宮衛·宮殿門擅入》 。 ) 。 這些處罰同樣施于精神病人 。 光緒六年 , 劉振生因瘋誤入皇宮 , 刑部一面依律擬絞監候 , 一面又以其語言狂悖 , 情節較重 , 難以瘋發無知為解 , “若僅照本律問擬絞候 , 尚覺輕縱 , 可否請旨將該犯劉振生即行處絞 , 恭候欽定 。 ”同年 , 瘋人李順因尋伊侄太監李雙喜索要錢文 , 由神武門走至隆宗門外 , 有干例禁 。 刑部依律擬杖一百 , 折責發落 。
透過上述各色管制精神病人的措施 , 可以看出清廷對精神病人的政策經歷了一個由寬到嚴再到寬的過程 。 只是 , 對于精神病人的定義 , 囿于古代醫術不發達 , 其實很難講是否真的瘋癲 , 因此都設置了律法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