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說的精神障礙 , 亦稱為精神疾病 , 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 。 古代醫學尚不夠發達 , 雖對精神病有所認識 , 但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還缺乏認識 。 與此相適應 , 古代刑法也主要是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所注意 。
早在公元前11世紀的古籍《尚書·微子》中 , 就有了精神病的記載;而且在《史記》等諸多古籍中 , 都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刑罰的記述 。 奴隸制時期 , 《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 , “一赦曰幼弱 , 再赦曰老旄 , 三赦曰蠢愚” 。 何謂“蠢愚”?鄭玄注釋說:“蠢愚 , 生而癡童昏者 。 ”也就是相當于現代所說的先天性白癡或有精神病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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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進中舉》應該是比較出名的與瘋癲狀態有關的故事
雖如此但在實際應用中 , 從先秦到漢朝 , 當老人、小孩、婦女乃至身高不足一定高度的人等 , 都逐漸被歸入刑罰減免的人群中時 , 精神病人還是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 直到東漢安帝年間 , 三公曹陳忠向安帝提出過一系列廢除酷刑的主張 , 其中一條便是:“狂易殺人 , 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 , 聽 , 赦所代者 。 ”狂易者 , 因狂而易性之人 , 差不多等于精神病患者 。 狂易者殺人 , 應當減輕刑罰 , 如果他的父母、兒子或者兄弟愿意代他而死 , 甚至可以可赦免其罪 。 他的建議獲得皇帝的支持 , 暫時得到了推行 。
雖然東漢時已有此考慮 , 但后世在適用法律時 , 對這類有精神疾犯的人群 , 未必總是網開一面 , 尤其是在以卑犯尊、涉及人倫大義的情況下 。
南北朝的北齊時 , 法律上正式出現了對精神病人的優待條例 。 《隋書》所引《齊律》上有:“合贖者 , ……老小閹癡并過失之屬 。 ”這里的“癡” , 即精神病中的一種 。 老小閹癡 , 可以以贖代刑 , 但也特別說明了若是犯反逆、大逆、叛、降等重罪十條 , 則不可以贖 。
例如據《太平御覽}引廷尉決事記載 , 漢朝時河內太守上民張大 , 有狂病 , 病發殺母弟 , 當時被判處死刑 , 要梟首示眾 , 恰遇大赦 , 但被認為不當赦免 , 仍處死刑并梟首示眾 。
到了唐代 , 我國的司法制度也達到了初步完善 。 《唐律》中設有對廢疾、篤疾之人觸犯刑律的減免刑罰的規定 。 《唐律疏議》釋曰:《唐律》中因篤疾而減免刑罰的規定 , 是承繼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對“蠢愚”之規定的 。 之所以對他們減罪 , 其實是出于一種統治者的仁政 。
具體的優待辦法是:年齡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患廢疾之人 , 犯流罪以下 , 收贖 , 犯三流及死罪則依律處斬;八十歲以上及十歲以下及患篤疾之人 , 不僅流罪收贖 , 即使犯盜及傷人罪應死 , 也是收贖 , 只有犯反逆、殺人這類大罪 , 才需奏請皇帝裁決 。 這種以贖代刑的方式 , 為歷代所沿用 。
《元典章》四十二諸殺刑條規定 , 斗殺心風者 , 即患精神病而斗殺人者 , 得上請從寬處理;《元史刑法志》載 , 瘋狂毆傷人致死者免罪 , 征燒埋銀 。 如元朝至元6年11月24日晚上 , 有一個叫康留柱的人心風病發作 , 用棍棒打死喬老 , 此外還打傷5人 , 結果未斷償命 , 只判令賠償死者家屬燒埋銀即喪葬費白銀50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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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人優待的北齊 , 偏偏出了一幫精神病皇帝 , 圖為北齊高洋皇帝墓壁畫
刑法到了清代可謂是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級狀態 , 歷朝歷代的刑法在這一朝代得到了完善與融合 。 毋庸贅言 , 如何防止殺傷人命是管制精神病人的首要環節 。 因此 , 我們重點說一下清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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