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化妝品小樣圈粉年輕人 隱患卻暗藏其中( 二 )


非法制售犯罪可追刑責
為了治理當前魚龍混雜的化妝品小樣市場,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我國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從四個方面對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予以規范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對于化妝品小樣的外觀,該條例在第三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 。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規范,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第三十六條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等內容 。而且該條例還規定了多個質量安全主體的責任,如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承擔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等 。
針對化妝品小樣制售中的違法違規情況,條例中明確了各種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情形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實際生活中,有的小樣雖然標明了“非賣品”但仍然通過各種方式出售,這是否違規呢?答案是肯定的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或者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
“非賣品”也須標注中文名稱
為了加強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簽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該辦法將化妝品標簽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等細化的嚴格要求延伸到了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化妝品最小銷售單位的定義以及包裝標簽的適用標準 。第十七條規定,化妝品凈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產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應當標注的信息可以標注在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 。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