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化妝品小樣圈粉年輕人 隱患卻暗藏其中( 三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化妝品小樣作為商品銷售都應當在銷售前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備案,并且在標簽處真實、完整、準確地將產品的中文名稱、使用期限、特殊化妝品的注冊證書編號等信息通過可視化的文字呈現給消費者 。標有“非賣品”的化妝品小樣一般來說并未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備案,其銷售行為具有違法嫌疑,消費者可以就此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在相關部門查明相關事實后,選擇合法的途徑進行救濟 。經營者具有查驗化妝品小樣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疫合格證明并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義務;電子商務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具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信息的義務 。對于實施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未依規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可以處以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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