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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在工資一欄會將其拆分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津貼以及各類補貼等等 。那么,在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是否應該也拿總工資為計算基數呢?如果按基本工資算,合理嗎?另外如果合同中對工資沒有明確規定,又應該如何計算?對于這些問題,如果你還沒有答案,看完下文的相關法律內容就懂了 。
加班費按照基本工資算合理嗎
計算加班工資時,只以基本工資為基數去計算是不合理的,因為勞動者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 。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具體列舉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 。但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
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津貼等都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所以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所有這些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或“崗位津貼”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而年終獎、工作餐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夏季高溫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有關勞動保險、職工福利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則不屬于用人單位每月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項目,不能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數范圍 。
加班費計算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倍、2倍、3倍支付其工資 。
以上是關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及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加班費用偏低時,應先與人事部門相關人員進行核對,避免產生誤會,如果對方知錯不改的,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
【加班費是不是都是按基本工資算的 加班費按基本工資算還是實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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