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合同到期 勞動者合同到期


勞動合同合同到期 勞動者合同到期

文章插圖

大家應該都知道,入職后最重要的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了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總是不可避免會遇上一些問題 。這次,我們就“勞動者合同到期是否能直接離職”、“勞動者合同到期想續約,但公司不續約并讓其辭職的,是否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如果單位不希望續簽,勞動者獲賠多少錢”這三個問題,來和大家簡單探討一下 。
勞動者合同到期是否能直接離職嗎?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同時,勞動者不續約的,不給予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新勞動合同規定條件增加的除外 。
到期不續約不辭職,是否要補償?
勞動者合同到期想續約,但公司不續約并讓其辭職的,是否要支付補償金?答案是需要支付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只要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提出要續簽而單位拒絕的,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二次到期單位不續簽,有獲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 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和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合同到期 勞動者合同到期】也就是說,勞動者還想和公司繼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義務 。如果公司不續簽,其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勞動合同合同到期 勞動者合同到期

文章插圖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后常見的3個問題,以及如何解決的相關內容了,相關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簡單來說,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要求賠償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勞動者想要離職也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