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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就能有所保障了,但其實,由于勞動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特別是其中無效勞動合同處理規則的設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在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其后果處理方面,作了一些不同尋常的規定 。本篇就來和大家分享一些無效勞動合同賠償要求及標準 。
勞動合同無效情形及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存在前述3種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獲得單方解除權;在上述情形下,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賠償-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報酬數額,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雖然勞動合同被確認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仍可以參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該勞動報酬數額有效 。
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實際支付報酬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報酬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相同崗位,即勞動者從事工種相同,提供勞動相同;相似崗位,指勞動者從事工種不同,提供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在本單位所處位置、發揮作用相同 。
勞動合同賠償-經濟損失
依照勞動法第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條第二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該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系過錯責任,賠償損失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同于懲罰性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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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賠償金 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綜上,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簽訂的合同還是符合無效合同的情形,并不是說簽了合同,就一定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了 。如果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時我們就應該看清楚問題,然后根據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努力爭取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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