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余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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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央視新聞發布了一則新聞——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查 , 罰沒722.12萬元 。
根據消息 , 市場監管總局在去年就發現了相關線索 。
2021年底 , 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測發現演員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 按工作流程將有關線索派發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核查處理 。
經查明 , 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 , 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 , 該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
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 , 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 , 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 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
劃重點 , “應知”“未核實” 。
景甜被罰 , 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 。 那這一條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廣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 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 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其中 , 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 ,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 。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 應當依據事實 , 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 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
官方消息稱 , 景甜上述廣告代言違法所得共計257.9萬元 。
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另外 , 對于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違法行為 , 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緊接著 , 市場監管總局表態稱 , 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責 , 堅決貫徹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 , 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 , 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 廓清行業風氣 。
“廣告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范 ,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 , 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 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 , 努力創作品質優良、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 。 ”
緊接著 , 景甜發布致歉信 , 稱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 , 也對信賴相關產品的消費者造成了負面影響 , 在此鄭重致歉 。
她提到 , 自己“深刻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 , 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對我的處罰決定并已第一時間全部繳納罰款”“今后絕不代言此類相關的任何產品 , 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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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個細節值得一提 。
其一 , 景甜并非首個因代言廣告被罰的明星 。
在她之前 , 李誕也曾經被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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