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粵開藥店,執業藥師成“標配”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采訪人員 涂端玉)開辦藥店至少40平方米,執業藥師必須配置……廣東省藥監局日前公布的《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按照要求,申請經營范圍包含甲類非處方藥、處方藥和中藥飲片的,應當至少配備藥學、中藥學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各1名,其中1名應當為執業藥師。對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藥品零售企業,過渡期內可以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按照此前有關通知,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按照規定,企業應當設置與經營藥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的藥品經營使用面積應當不少于40平方米。對于企業申請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其營業場所面積應當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對于企業在超市等商業場所內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設置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或者采用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這也意味著,企業可在商超、24小時便利店等場所開設經營乙類非處方藥,讓公眾購藥需求更加便利、可及。藥店能否銷售非藥品?《細則》指出,非藥品應當集中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分開,并有醒目標志;藥品銷售區域應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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