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殺企業該擔責嗎 企業不是冤大頭
最近一條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員工因為投資失敗所以自殺 ,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引發了大家的討論,員工自殺企業該擔責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單位存在過錯造成員工自殺的,要依據單位過錯的程序進行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如果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員工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知道自殺不是工傷 , 還要明確一個概念——“非因工死亡” 。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員工自身主觀故意因素導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導致的死亡 。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規明確了其家屬可享受相關待遇 。
企業不是包辦一切的冤大頭,企業只對安全生產責任范圍之內的事負責,員工因投資虧損自殺,當然不承擔責任 。
假設員工是因為工作原因而自殺,比如上司責打、強迫勞動等,此時公司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但如果員工自殺是因為自身生活等因素,即非因工作的原因,此時單位不需要負責 。
企業是否應該對自殺員工擔責 , 關鍵要看企業有沒有過錯 。如果企業給員工的工作量在正常范圍內,沒有讓他的身體和精神長期遭受折磨 。
這種情況下,員工自殺一百次企業也不用擔負責任 。企業是否給予人道主義幫助,也是企業的自由,而不能定義為“應該”進行道德綁架 。
如果員工自殺和工作相關 , 工作環境特別惡劣、長期在單位被欺凌等導致精神問題自殺 , 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 但是,該因果關系很難證明 。
企業有盈利的話,可以適當給予人道主義援助,但如果企業自身都在虧損中,不做任何補償 , 也是可以的 。你在公司上班,公司正常給你發工資,不剝削你,他不欠你的 。
有人說:“從法律上來講 , 不用,這是被害人自陷風險;但是實際上,企業都會給一筆錢,這筆錢,是出于人道主義慰問 ?!?br />【員工自殺企業該擔責嗎 企業不是冤大頭】有人說:“很多企業員工關懷只做表面文章,僅發小福利,從不傾聽員工心聲 , 有的長期遭受“霸王條款”,某些領導“一手遮天”,員工長期壓抑或得不到公平待遇,不開心,又沒人開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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