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 , 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 , 確定并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 。 原則上 , 護理級別分為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4個級別 。 臨床護士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 , 為患者提供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 。 依據規定 , 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 , 應當每小時巡視患者 , 觀察患者病情變化;根據患者病情 , 每日測量患者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征;根據醫囑 , 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根據患者病情 , 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 , 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理護理等 , 實施安全措施;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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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患者護理級別為Ⅰ級護理 , 依據上述規定 , 患者給藥的護理義務應該由市醫院負責 , 而市醫院的護士卻將向患者給藥的護理義務轉嫁給患者家屬雇傭的護工 , 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 。 同時 , 護士未嚴格履行每小時巡視患者的義務 , 直到交接班時才發現患者異常 , 貽誤了治療時機 , 因此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 。
關于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的問題 。 本案中 , 護工1與護工2私自轉交護理工作以及自行約定護理工資的行為 , 雙方之間形成了新的雇傭關系 , 護工2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 存在重大過失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曾規定 ,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 可以向雇員追償 。
進入“民法典時代”后 , 雇傭關系的承擔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 , 即取消了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 改為雇主對外承擔責任 。 在對外承擔責任后 , 雇主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追償 , 但需注意的是追償≠全額追償 , 需要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 , 并結合各方面的因素綜合進行認定 。
同時 , 我們也應注意到 , 除了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外 , 壓瘡護理也屬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法定職責 , 而在臨床實踐中 , 對于長期臥床的患者 , 常見本案的情形 , 醫方將相關義務轉嫁給家屬雇傭的護工 , 這其中亦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 應引起醫療機構管理部門的重視 。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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