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雇傭護工喂錯藥,患者死亡后,卻起訴醫院共同賠償79萬 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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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德先生(80歲) , 因突發右側肢體無力、不能言語1小時 , 被家人送至市醫院住院治療 。 診斷為:1、大面積腦梗塞;2、冠心病、陣發性房顫 , 心功能2級 , 多發動脈粥樣硬化等 。 治療20天后 , 病情好轉后轉入普通病房 , 患者呼之有點頭 , 眨眼示意 , 反應好轉 , 有微笑 , 出現異常吸痰配合 , 能經口進食 , 護理級別為Ⅰ級護理 。 家屬為更好地照顧患者 , 雇傭了護工1馬某(以下簡稱護工1)進行陪護 , 治療期間護士向其交代了高錳酸鉀的用法和用量 。
半個月后 , 護工1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 , 私自將陪護工作轉給護工2陳某(以下簡稱護工2) , 但未向護工2交待患者所用藥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 , 家屬探視病人時才知道更換了護理人員 。 更換護工后的第2天晚19時左右 , 護工2誤將外用的高錳酸鉀片給患者口服 , 20時左右鄰床的陪護人員發現患者出現異常 , 立即通知醫院護理人員 , 護士接到通知后只進行“吸痰”等常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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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23時左右 , 護士交接班發現患者的舌頭黑紫 , 神志模糊 , 呻吟 , 四肢震顫 , 用棉簽觸之有少許紫紅色液體 , 才質詢護理人員得知患者誤服高錳酸鉀外用片 , 醫院立即組織醫生會診 , 并通知患者家屬 , 次日凌晨將患者送往急診科洗胃 。 后經會診診斷:患者口舌灼傷(急性高錳酸鉀藥物中毒反應) , 繼發口腔、呼吸道感染、肝損傷、肺損傷 。 經鑒定 , 患者因誤服高錳酸鉀中毒后構成輕傷二級 , 十級傷殘 。 患者經治療2個月后死亡 , 死亡原因:肺部感染 , 營養不良、多系統器官衰竭 。
家屬認為 , 患者的死亡系市醫院、護工1、護工2的過錯造成的 , 起訴要求三方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9萬余元 。
法院審理
訴訟過程中 , 原、被告各方均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參與度鑒定 。
家屬雇傭護工喂錯藥,患者死亡后,卻起訴醫院共同賠償79萬 醫法匯】一審法院認為 , 市醫院有“根據醫囑 , 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的義務 , 其將向患者給藥的護理義務轉嫁給患方雇傭的護工 , 存在過錯;且醫護人員在被告知患者病情異常的情況下 , 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病情變化的義務 , 導致患者誤食藥物幾個小時之后才進行診治 , 貽誤治療時機 , 造成患者無法彌補的損害后果 , 其診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 。
護工1未經家屬同意 , 私自將護理工作轉交給護工2 , 未交代患者所用藥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 , 導致護工2誤將外用藥喂食造成損害后果 , 存在過錯 。 護工2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 不仔細核對藥品用法 , 誤將高錳酸鉀外用藥片給患者服用 , 導致患者損害 , 存在重大過失 。 但家屬發現陪護人員私自更換后 , 沒有進行處理亦沒有對陪護事項進行交代和說明 , 與損害后果亦存在一定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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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 , 法院酌定市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 護工1、護工2承擔40%的連帶賠償責任 , 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9萬余元 , 護工1、護工2連帶賠償患方12萬余元 。
市醫院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醫療質量是醫療機構管理的核心內容和永恒的主題 , 醫療質量管理是不斷完善、持續改進的過程 , 醫療機構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 , 并通過院內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將醫療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 。 而護理活動在疾病的治療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 對患者病情的恢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 因此護士的執業規范問題亦是醫療機構管理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