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患者轉院后死亡,家屬以“未及時轉院”等過錯向第一家醫院索賠289萬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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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任先生(48歲)在工作時突發腹部劇痛 , 于晚18時44分到市醫院治療 , 市醫院以“突發上腹劇痛7小時”收入院 , 初步診斷:1.急性彌漫性腹膜炎;2.腹腔膿腫;3.急性膽源型胰腺炎?4.膽總管囊腫并感染 。 給予禁食、腸胃減壓、導尿 , 并予頭孢噻肟+左氧沙星抗感染 , 生長抑素制酸抑制分泌等治療 。 次日早上8時40分 , 副主任醫師查房后指出患者重癥胰腺炎診斷明確 , 腹腔感染明顯 , 已出現感染性休克癥狀、體征 。 經與患者家屬溝通后 , 轉省醫院繼續治療 。
兩小時后患者被轉入省醫院 , 入院診斷:1.重癥急性胰腺炎;2.感染性休克 。 因患者氣促明顯 , 立即給予氣管插管 , 呼吸機輔助呼吸等治療 , 后因病情加重 , 于當晚20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 省醫院《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患者直接死亡原因是重癥胰腺炎引起的感染性休克 , 家屬對死亡原因沒有異議 , 表示不同意尸檢 。
患方認為 , 市醫院在對患者下達病危通知書后 , 當晚沒有值班醫生去觀察病情 , 患者的死亡系市醫院對患者的關注嚴重缺失和未能及時轉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所造成 , 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9萬元 。
危重患者轉院后死亡,家屬以“未及時轉院”等過錯向第一家醫院索賠2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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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 , 患者符合膽總管囊腫并感染繼發急性膽源性胰腺炎、急性彌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 市醫院對于具有明確手術指征的急性膽源性胰腺炎膽總管囊腫并發生急性彌漫性腹膜炎腹腔膿腫患者 , 未按規范給予手術治療;對患者病情關注不足 , 未能及時診斷感染性休克并給予符合規范的抗感染、抗休克治療 。 該過錯行為使患者錯失了手術救治的時機 , 使其疾病未能得到符合當時同等診療機構水平的治療 , 其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 , 系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 參與度擬為61%-90% 。
一審法院認為 , 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本案實際情況 , 酌定市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 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85萬余元 。
醫患雙方均不服判決 , 提起上訴 。 患方認為市醫院應當承擔90%責任 。 市醫院認為 , 患者死亡后 , 家屬不同意尸檢 , 本案鑒定意見結論依據不足;患者已認定工傷獲得賠償 , 相關費用主張不得重復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危重患者轉院后死亡,家屬以“未及時轉院”等過錯向第一家醫院索賠2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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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患者死亡 , 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 , 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 拒絕簽字的 , 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 。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 , 超過規定時間 , 影響對死因判定的 ,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 這里的前提條件是“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 , 因此 , 并非每個涉及患者死亡案件都要進行尸檢 , 同時 , 尸檢也不是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前提條件 。 本案中 , 省醫院及時告知患方尸檢事項 , 患方也沒有對患者的死亡原因提出異議 , 因此鑒定機構依據患者的病歷資料及臨床專家的意見進行鑒定并不違規 。
醫療機構對急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 , 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 , 應當及時轉診 。 《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轉院、轉科制度”中亦規定 ,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 , 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 , 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準 , 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 , 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 由此 , 醫院對危重患者的“轉診”必須具備“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這一法定要件 , 而且轉院前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 , 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 , 應留院處置 , 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 , 再行轉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