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兩家“同仁堂”再起訴訟,字號與注冊商標一般有兩種侵權責任需要認定,“老字號”商標該如何保護?( 二 )


字號與注冊商標產生權利沖突,可能會有以下兩種侵權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企業名稱中未突出使用其字號,但企業在正常使用行為過程中誤導公眾,導致消費者混淆或進行了虛假宣傳的,則依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所謂“突出使用”,是指企業在使用其企業名稱時,有意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獨立出來,通過放大字體、改變顏色或變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標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其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企業在以長期獨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號時,該字號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指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從而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倘若企業明知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同時又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話,則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將企業字號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會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則并不會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沖突,突出使用的該字號甚至還可以構成未注冊商標。
北京同仁堂|兩家“同仁堂”再起訴訟,字號與注冊商標一般有兩種侵權責任需要認定,“老字號”商標該如何保護?
文章插圖
▲早于2018年4月,天津同仁堂即提交招股書擬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排隊兩年多之后撤回申請,直到今年6月以“津同仁”名義二度沖刺A股上市。網絡截圖
是否誠實信用
是天津同仁堂侵權與否的關鍵
具體到此次北京同仁堂訴天津同仁堂一案,因該案目前尚未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相關材料也并未向公眾公開,假設公開可供查詢的資料皆為真實,則針對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上,法院應著重考量天津同仁堂這一字號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誠實信用。
鑒于涉案主體對商標和字號的權屬,在歷史上就進行了一定的權利劃分,那么雙方在各自的使用過程中,都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遵守各自的權利邊界。
假設天津同仁堂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在市場上積累了相當的知名度,其聲譽足以高到可以將其與北京同仁堂區分的程度,則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號,甚至突出使用其字號,并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從而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其繼續使用“天津同仁堂”這個未注冊商標,也并不會損害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
只不過,天津同仁堂只能將字號作為未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倘使將其字號注冊為商標,則會與北京同仁堂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就會面臨被異議或無效之虞,更遑論會有侵權的風險。
我們注意到,天津同仁堂以“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同仁”申請注冊的商標,至今未被核準,也側面證實了這一觀點。
但如果“天津同仁堂”并未積累出相當的知名度,那么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天津同仁堂只能保留其字號,無法進行突出使用。此時應考慮天津同仁堂字號的正常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