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拿大自雇移民是坑嗎?自雇移民拒簽案例分析
本文最初發布于公眾號:小安說加拿大——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這是一個來自CanLII(加拿大法律信息協會)的案例 , 是一位同僚分享給我的 。 文中的主人公W某申請聯邦自雇移民被拒 , 后采取了司法復核 , 但被加拿大聯邦法庭予以駁回 。 整個案例有二十多頁 , 我節選了一些重要部分分享給大家 。 這個案子不但對自雇移民的申請人具備很強的參考價值 , 對申請企業家移民 , 企業內部調派工簽 , Owner Operator LMIA的申請人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
發生時間:2019年7月24日
案件主要事實陳述:
- 申請人W某為中國公民
- 2016年6月10日 , W某申請了加拿大聯邦自雇移民項目
- W某擁有約2000萬加元凈資產
- W某在文化產業參與電視劇和電影的購買銷售工作 , 并且擁有電視制片人、出版人和導演的經驗
- W某在申請中表達了自己在加拿大溫哥華建立影視文化媒體公司的意圖 。 他希望在加拿大參與電視劇制作的運營管理 , 針對中國觀眾產出內容 。 將中國影視文化帶給加拿大觀眾 , 并將加拿大電視節目引入中國
- 2018年3月22日 , W某被要求提供更多相關的資料并更新申請表格
- 2018年6月5日 , W某在香港參加了聯邦自雇移民的面試并攜帶了額外的文件 , 審核的官員據此做了四頁詳細的筆記 。 第二天 , W某的申請被拒簽 , 理由是不符合聯邦自雇移民的要求 。
- 移民官發現W某沒有一份詳細具體的商業計劃來表明他前往溫哥華開展自雇活動的意圖
- W某曾到訪過加拿大 , 但對于即將開展的自雇生意進行了極其有限的考察 , 他不清楚預定業務成本 , 沒有意識到現有的競爭 , 不清楚當地勞動力市場和工資, 不確定如何挖掘潛在客戶來源以及推廣他的生意 , 并且他既不會說英語也不會說法語
- 移民官還指出 , W某似乎將依靠朋友和中介公司的幫助 , 以開展他在溫哥華的自雇業務
- 由于W某不符合IRPR第88(1)條所界定的自雇人士的定義 , 他的永久居留申請根據IRPR第100(2)條和IRPA第11(1)條被拒簽
W某對移民官的審核結果存在異議 , 故申請了司法復核 , 但被法院駁回 。 在寫駁回理由時法院給予了更多的信息 , 我提取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 對其他部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索這個案例的原文 。
- W某計劃拍攝一部關于留學題材的電視劇 , 但聲稱大部分的演員都會來自中國 , 部分拍攝器材也會從中國購買 。 實際上 , 為了對加拿大文化做出重要貢獻 , 除非存在特殊必要性 , 否則不應涉及來自中國的演員 , 或求助于申請人在中國的設施來支持影視制作 。 影視制作的所有方面都應該盡可能地在加拿大進行 。 沒有證據證明W某清楚拍攝工作的預算 , 沒有證據證明W某已經參與到拍攝工作之中 , W某也不清楚如果需要從中國聘請演員來加拿大 , 相關簽證的辦理工作 。 W某提供了一份四頁紙的商業計劃 , 但沒有證據證明W某有對其中的任何一項進行后續的開展工作 。 移民官在拒簽之前已經給予W某補充材料和解答疑惑的機會 , 但提供的資料并沒能解決原先的疑問 。 移民官的做法符合程序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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