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歲患者入院40分鐘后死亡,家屬以醫師“非法行醫”為由索賠24萬( 二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 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 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 , 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 , 并加以注明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 本案中 , 患者入院時情況緊急 , 醫院先行搶救 , 之后補寫病歷 , 符合法律規定 , 因此醫方的解釋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和支持 。
另外 , 本案還涉及醫患雙方在簽訂調解協議約定“患方不得以此事再糾纏醫方”的情形 , 但不再糾纏≠不再起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 , 存在重大誤解、一方欺詐、第三方欺詐、脅迫以及顯失公平等情形 , 相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因此 , 即使簽訂了調解協議 ,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 , 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 協議撤銷后 , 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 主張相關權益 。
84歲患者入院40分鐘后死亡,家屬以醫師“非法行醫”為由索賠24萬】(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