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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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周先生(84歲) , 因氣喘撥打120急救 , 患者到救護車上后 , 就已經昏迷 。 病歷記載患者8點04分入住縣中醫院治療 。 入院立即吸氧 , 口服心痛定5mg , 靜推0.9%鹽水20ml、速尿20mg、喘啶0.25 , 維持靜脈通路 , 于8時33分突發呼吸淺表不規則 , 血壓測不到 , 心音消失 , 經予以相關搶救措施治療后 , 因病情加重于8時45分無呼吸、心跳、血壓0/0mg , 雙瞳孔散大固定 , 反射消失 , 心電呈等電位 , 臨床死亡(未尸檢) 。
醫方費用明細記載:入院時間為8點 , 第一次開藥時間為8點15分 , 8點52分仍在開藥 。 患者的診治醫生胡某為助理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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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存在異議 , 經當地衛計局調解 , 雙方達成協議 , 內容為縣中醫院在診斷治療、搶救方面不存在過錯 , 考慮患方家境困難 , 給予困難補助人民幣2萬元 , 以后患方不得以此事再糾纏醫院 。
后患者家屬認為 , 醫生胡某沒有獨立行醫資格 , 為非法行醫 。 醫院沒有及時搶救并偽造病志 , 造成患者死亡 , 起訴要求縣中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 。
法院審理
患方不認可醫院病歷 , 沒有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 縣中醫院認為 , 因患者入院時情況緊急 , 醫院在對其救治時先用急救車的藥品 , 再去補開 , 因此開藥的時間和搶救的時間不能吻合 。 助理醫生可以在上級醫師指導下行醫 , 不存在非法行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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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 因未進行尸檢及醫療過錯鑒定 , 無法認定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患者死亡與診療行為有無因果關系 。 對于病志中記載的用藥時間與費用明細的開藥時間不同 , 醫院已作出合理解釋 , 對患方要求縣中醫院對患者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
但是胡某作為助理醫師 , 病志中長期、臨時醫囑記錄中醫生簽字一欄中并未有指導醫師簽名和蓋章 , 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推定縣中醫院承擔10%責任 , 判決縣中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
患方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 醫師經注冊后 , 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 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 而執業助理醫師除了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 , 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 , 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外 , 其余情形下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 。 本案中 , 診治醫生胡某作為助理醫師 , 獨立執業 , 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 被法院推定存在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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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是醫院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情況全過程的記錄和總結 , 是認定案件事實 , 明確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 。 病歷問題對醫方責任的影響分為有實質性的影響和無實質性的影響兩類 。 有實質性的影響是指法院認定醫方存在隱匿、篡改、偽造病歷等行為 , 并影響了法院對醫方醫療損害責任比例的認定;無實質性的影響是指醫方病歷存在瑕疵但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病歷瑕疵不足以使法院推定醫方過錯 , 或者經醫方的合理解釋 , 法院經審理后對患方提出的病歷異議不予采信 。 本案即是經醫方合理解釋 , 法院認定醫方不存在病歷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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